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核,我们就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效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
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能够
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原则为基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激励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
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
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核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江
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
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核查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虞卫兴、徐晓伟、孙建锋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