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
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情形如下: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
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
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
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
度,导致信息披露出现违法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
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
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并保留向其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辽宁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姓名(自 说明(与自然
序 所在单位
然人、法 所在单位 人关系如配 职务/岗 企业代码/身 知悉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号 与上市公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政府 /部门 偶、父母子 位 份证件号码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司的关系
部门) 女)
报送日期:
注:1、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员、公司员工等。
本人/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了解和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