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9-27 2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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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辽宁曙光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业绩
等基本情况,以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
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公司原则
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着手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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