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对比表
序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治理准则》、《深圳市纺织(集团)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董事会设立提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的人选;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查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无法出席会议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序进行;每一名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