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证券之星 2024-09-27 21: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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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实施)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纺
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
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和方案。薪酬考核委员会
提出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第九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提出、审核、质询相关议题,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审计部定期汇报主要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对薪酬的
影响;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薪酬调查、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无
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序
进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二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在得
到董事会同意后,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
回避。
  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五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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