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实施)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纺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
战略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规划委员会召
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四条之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在公司董事会增补新的委员之前,战略规划委员会暂停行使本条例的职
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供建议;
(二)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收集市场发展、竞争状况、法规管制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为审核公司战略目标和举措提供决策依据;
(三)协调董事会全体成员,就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和方向达成一致;
(四)积极与总经理协调,参与战略规划流程,了解其进程,对关键战略议
题提出建议;
(五)组织董事会战略决策会议,公司战略决策介绍和培训;
(六)向董事会介绍总经理提案,就总经理的战略发展提案提出意见,协助
董事会作出批准或否决的决策;
(七)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八)决定主要业绩指标并定期追踪,监督公司短期业绩,审阅财务数据和
相关的关键业绩指标,提出质询。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负责提出、审核、质询相关议题,报董事会会议批
准;公司投资发展、经营管理相关部门定期向战略委员会汇报公司战略和投资的
重大举措及执行情况;公司总经理、各下属公司经理负责接受战略规划委员会的
质询。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三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在得
到董事会同意后,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