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7 2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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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4-08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7 日
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 988,243,607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1 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186,487,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8706%。其中通过
现 场 和 网 络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共 计 381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 127,299,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2.8814%。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 381 名,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 59,187,0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9891%。
   (4)列席情况
   公司的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律师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
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311,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36%;
反对 1,971,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4%;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11,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3315%;弃权 203,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611,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54%;
反对 4,216,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2%;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11,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1246%;弃权 658,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提案 3.00 《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535,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51%;
反对 4,157,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94%;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235,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0243%;弃权 793,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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