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