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得伟君尚字第 0312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 14:3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 本 律 师 查 验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 1,094 】 人 , 代 表 股 份
【515,034,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4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494,187,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63】%。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1,09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846,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5】%。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9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36,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66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
份【90,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09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846,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5】%。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是否通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过
股数比例
同意 513,183,345 股;
关于聘任 2024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弃权 612,900 股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龚顺荣 鲁黎
律师:
王毅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