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股份: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7 19: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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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
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6.965280 元(保留六位小数,
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6965280 元/股。
   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 49,404,646.30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与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总额存在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
数截取调整所致。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人民币 7.00 元(含税)。以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的总股本 70,929,872 股扣除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公司股份 351,800 股后的 70,578,072 股为基数,合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9,404,650.4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若公司股本总额在分
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
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一致。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剔除已回
购股份后股份为基数(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70,929,872 股,回购股份为 857,200 股,
剔除回购股份后股份数为 70,072,672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7.050487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6.345438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
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05049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0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年 10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9 月 25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
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49,404,646.30 元=
(70,929,872 股-857,200 股)*7.050487 元/10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
票市值不变原则,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本次现金
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6.965280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
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6965280 元
/股。
内,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
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
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56.50 元/股(含)
调整为 55.80 元/股(含)(即 56.50 元/股-0.6965280 元/股≈55.80 元/股),自本
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兆丰路 6 号
     咨询联系人:付海兵、赵娜
     咨询电话:0571-22801163
     传真电话:0571-22801188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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