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远信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工业”、“公司”或“发行人”)的保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远信工业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远信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841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4 年 8 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2,864,670 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646.7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38.60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1044 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远辉智能装备(浙江)有限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远信高端印染装备制造项目 31,123.46 28,646.70
合计 31,123.46 28,646.7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部分
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要求的部分予以置换。截止 2024 年 8 月 22 日,公
司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募集资金拟投入 自筹资金预先投 本次拟置换的募
项目名称
号 的金额 入金额 集资金金额
合计 28,646.70 16,498.15 16,498.15
(二)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38.60 万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1.80 万元(不含税),公司拟置
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 1.80 万元。
四、本次置换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部分项目以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证监会相关要求的部分予以置换。”公司本次置换募集资金行为与募集说明书
中的安排一致。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置换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会计师认为: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 司截至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
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帆 郑天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