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真科技: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7 16: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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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
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承担,证券部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六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七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监测人员以及公司相关人员若发现敏感和负面信息,应立即上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第一时
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应积极推
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
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并实施推进,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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