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新: 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6 20: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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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
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
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
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
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对
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
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问
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
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
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
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
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
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
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事务部
门,证券事务部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汇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间采取处理措施;
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证券事务部门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门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
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
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
发声,做好投资者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
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
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
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批准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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