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25 证券简称:儒竞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4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9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
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 37,523,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78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3,218,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22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4,304,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563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2,609,48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65,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93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3 人,代表股份 2,143,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73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63,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1%;
反对 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0%;弃权 2,2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9,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2150%;弃权 2,2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昊天律师和房可律师予以见证,
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
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