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4-056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影医疗”
或“公司”)2024 年 6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联影医疗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若公司 2024 年上半年持续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拟于 2024 年半
年度报告披露时增加一次中期分红,预计公司 2024 年上半年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
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且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24,157,988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 5,205,476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818,952,512 股,以此计
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98,274,301.4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本次仅
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
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18,952,512×0.12)÷824,157,988≈0.1192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192)÷(1+0)=前收盘价格-0.1192 元/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联影医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影升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海中科道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待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本条所称
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 号文件和财税〔2010〕70 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其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
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
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按照本公司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707665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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