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本着严谨、实事求
是的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华 李强 孟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