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4年8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235号)。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根据《2024年半年度报告》
记载,2024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2,343.44万元,同比增长42.06%;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71.54万元,同比增长218.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45.58万元,同比增长129.82%,不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4年1-6月 2023年1-6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万元) 102,343.44 72,042.15 42.0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2 216.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2 216.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8% -1.70% 3.58%
总资产(万元) 426,372.66 356,928.78 19.4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万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项目自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2024年8月7日)至本承诺函签
署日期间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师报字[2023]第ZB10647号”和“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014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也不存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的重大事项。
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别签署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内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发行。
综上所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自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审核通过之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中所记载的可能影响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姜桂宾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