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247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索菱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2 年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指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权激励计划(草案)
》
公司以 2.13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 2 名激励对象已
本次回购注销 指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247 号
致: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索菱股份 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与索菱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2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索菱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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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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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公司
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明、周虎城、仝小民就《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2 年 5 月 18 日,
公司公告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明、周
虎城、仝小民对调整本激励计划和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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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
事李明、仝小民对预留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
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
限售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明、仝小民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
见。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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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
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发
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和第八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为 2.13 元/股;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
并经公司同意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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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以 2.13 元/股的
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
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
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