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浙
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选择标准和程序的确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未参加但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委员计入参与表决人员数量),委员会召集人主持会议。
委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
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采用
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
的,则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
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用外部咨询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及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5 日前,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委员会可以自己直接起草文件并经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委
员会对讨论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则将不同意见带到董事会议讨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