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主持该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总经理拟定的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三) 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并提出意见;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 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召开。下列情况下应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一) 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时;
(二) 审查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时;
(三) 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委托时;
(四)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委员会委
员不能参会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参会,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
事项列明意见,不得全权委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需董事会认可。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讨论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搜集公司所处行业以及
相关行业的信息、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情况等信息,为战略委员会的战略研究
提供基础资料。
公司相关部门就工作过程中搜集到的信息以主题形式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委
员会。委员会汇总研究后,形成书面研究意见供董事会参考或审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对公司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分析并提
出意见。
(一)投资相关部门负责汇总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
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有关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相关部门尽职调查后形成项目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三)战略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召开会议,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九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