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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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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执
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受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
智能”或“公司”)的委托,现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振邦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调整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
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保证
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
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
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进行了内部公示。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
会经核查认为,列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
单及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对激励计划的授予
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6 月 10 日为
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
单及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
议案》。
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期
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行权期的解
除限售及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时发
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事会第三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
具了核查意见。
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行权期的解除限售及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尚需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8),公司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实施完毕。根据《深
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及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40.10 元/份-0.45 元/份=39.65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40.10 元/份调整为 39.65 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就本
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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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彭书清
严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