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9-25 22: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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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
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
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
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
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
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
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
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
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及控股子公司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
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
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定期参加培训,接受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的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
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
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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