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28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召开了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4 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
制定与实施具体的 2024 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60,899,29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发放。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
股 0.026 元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 0.0234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即“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3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相关税收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4967667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