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24-02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2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232,101,39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4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95,140,866.9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新方正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48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43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
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
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43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
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
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04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的,请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6992838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