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70 证券简称:宝立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5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8 - 2024/10/9 2024/10/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8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0,001,5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8 - 2024/10/9 2024/10/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杭州臻品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驹、杭州宝钰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杨雪琴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5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
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
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1823950
特此公告。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