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9-25 2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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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梧州中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
制度。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
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
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
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
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决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
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一)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前款撰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
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
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
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
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
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
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
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
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
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
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臵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
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由证券监管
机构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
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3 日发布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在本制度开始实
施时同时废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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