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新锐
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对
新锐股份 2024 年半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
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
已回购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
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原因、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一)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4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2024 年 1 月 29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
总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
民币 3,4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800 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
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
截至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2,336,095 股,占公司总股本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故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
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截至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180,953,562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 2,336,095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78,617,467 股,以该股本为基
数,按照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6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0,717,048.02 元(含税)。
以申请日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13.70 元/股来计算,公
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1)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78,617,467 股×0.06 元/股)÷180,953,562 股≈0.05923 元/股(保留五位
小数)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13.70 元/股-0.05923 元/股)÷(1+0)=13.64077 元/股(保留五位
小数)
(2)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3.70 元/股-0.06 元/股)÷(1+0)=13.64000 元/股
(保留五位小数)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13.70 元/股来计
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如下: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3.64000-13.64077|÷13.64000≈0.0056%<1%。
因此,公司以申请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正确,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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