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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曼石油”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
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
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中国法律、法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差异化权益
(以下简称“
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中曼石油有
关人员作了询问并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依赖于中曼石油作出的如下保证:
中曼石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
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中曼石油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都是完整、准确、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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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中曼石油或其
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且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
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
的引用(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
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和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一)2022 年 6 月股份回购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5)和《中曼石油天
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27)以及于 2022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中曼石油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11
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49)
日和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3.00
元/股(含),回购股份数量为不低于 500 万股(含)且不超过 800 万股(含),回
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根据中曼石油
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鉴于
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23.00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
民币 22.90 元/股(含)。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截
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
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5,457,900 股,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 22.86 元/股,最低成
交价为 21.12 元/股,累计已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119,989,753.38 元(不含交易费
用),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
(二)2023 年 10 月股份回购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3-099)和《中曼石油
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
告编号:2023-100),中曼石油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30.95
元/股(含),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150 万股(含),不超过 300 万股(含),具体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实际实施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 60 日内。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告编号:2023-119)
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截止 2023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981,200 股,回购
最高价格为 22.66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 18.52 元/股,回购均价 20.12 元/股,使
用资金总额 39,995,613.22 元(不含交易费用)
。
(三)2024 年 1 月股份回购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4)和《中曼石油
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
告编号:2024-005),中曼石油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7.57
元/股(含),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公告编号:2024-037),截至 2024
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年 5 月 20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3,980,200 股,回购最高价格 26.55 元/股,回购最低
价格 16.29 元/股,回购均价 20.10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8,000.68 万元(不含交易
费用),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中曼石油所作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据此,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以下简称“本次利润分
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方案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中曼石油于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
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30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
公司总股本 462,338,461 股,扣除目前公司回购专户上持有的股份数量 5,012,800
股,以 457,325,661 股为基数,拟派发现金红利 196,650,034.23 元(含税)。在实
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户上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
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中曼石油已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制定 2024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在符合相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故本次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截至公司提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之日(即 2024 年
上已回购股份 5,012,8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 457,325,661 股,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 196,650,034.23 元(含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
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
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4 年 9 月 9 日)收盘价格为 17.99 元,故公司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7.99 元/股-0.43 元/股)÷1=17.56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457,325,661 股×0.43 元/股)÷462,338,461 股≈0.4253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7.99 元/股-0.4253 元/股)÷1=17.5647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17.56 元/股-
据此,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