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湘君株冶法意字第 015 号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徐成颉、
陈勉(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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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并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或说明。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和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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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布了《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及《更正公告》,将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等事项予
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东路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24 日 15:00 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 15:00。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
为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18 日)登记在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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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4 人,
代表股份数为 599,229,4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85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610,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经查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及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回避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对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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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当场宣布。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7,175,41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关联股东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案(二)
表决结果为:同意 67,175,41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关联股东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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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董事候选人申培德先生获得表决通过:
;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饶育蕾女士获得表决通过: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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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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