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规范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
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铜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
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本次拟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
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25 日为预留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