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峰电子: 铜峰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5 19: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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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规范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
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铜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
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本次拟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
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25 日为预留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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