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青
岛星投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及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
司 0.0285%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项目”)的独立财
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
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
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
中金公司已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源”)担任本项目独立财
务顾问律师。
嘉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 2000 年 1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E000184804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颜羽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证券业务等中国法律法规允许开展的业务
实际控制人(如有) 无
嘉源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84804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已完
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嘉源同意接受独立财务顾问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法律服
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
助起草、修改、审阅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目起草或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独
立财务顾问收集、整理、编制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中金公司就本项目聘请
法律顾问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
嘉源。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
形外,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法律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锦湖轮胎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锦湖轮胎”)注册于韩
国,并在韩国、美国、越南等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为对锦湖轮胎及其境外
控股子公司的法律事项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本项目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已聘请以下第三方境外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应境外法律服务:
所涉国家/地区 律师事务所名称
韩国 SHIN&KIM LLC
美国 Eversheds Sutherland (US) LLP
越南 LNT & Partners
中国香港 德恒永恒(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德国 DeHeng Law Office Frankfurt
法国 DEHENG–SHI & CHEN ASSOCIES
日本 Anderson Mori & Tomotsune LPC
墨西哥 Jáuregui y Del Valle, S.C.
英国 Pinsent Masons LLP、Taylor Wessing LLP
澳大利亚 Pinsent Masons LLP、Sunsolis Legal
加拿大 Fasken Martineau DuMoulin LLP
埃及 Matouk Bassiouny Ltd.
所涉国家/地区 律师事务所名称
巴拿马 MORGAN & MORGAN
巴西 Veirano Advogados
上述境外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就相应国
家或地区的法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供法律服务。上述境外律师事务所具备在
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资格或资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本项
目聘请境外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其与境外律师事务所分别协商确定,并由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境外律师事务所。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已根据其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约定向境外律
师事务所支付了截至目前应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
形外,法律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上市公司除依法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项目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担任本项目法律顾问、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本项目审计机构、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项目备考审阅
机构、聘请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项目评估机构外,还聘请了友扬
企业形象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扬”)担任本项目财经公关。
友扬接受上市公司之委托,在本次项目中为上市公司提供财经公关相关服
务。上市公司聘请友扬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
行转账支付给友扬。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根据其与友扬之间的
约定向友扬支付了截至目前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
形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为了明确中金公司聘请券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中金公司法律
合规部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制定了券商律师聘用协议的格式合同,对服务内容、收
费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项目的项目组从业务资质、项
目经验、资源配备、市场声誉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估后,
遴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券商律师。项目组以法律合规部制定的格
式合同起草券商律师聘用协议后,经中金公司法律合规部、中金公司财务部、项
目组负责人以及投资银行部管理层审批,并由中金公司合规总监对相关聘请事项
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后,中金公司与券商律师正式签署聘用协议。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除聘请嘉源作为本项目
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除聘请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外,本项目法律顾问不存在其
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项目中除依法聘请证券
服务机构,同时聘请财经公关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吴丹 詹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