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措施的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
务顾问”)作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核查。核查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
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本次重组前 本次重组后 本次重组前 本次重组后
(合并) (备考合并) (合并) (备考合并)
资产总额(万元) 951,525.27 3,480,959.53 977,855.88 3,556,607.13
负债总额(万元) 747,869.70 2,555,507.38 769,542.45 2,698,832.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227,852.98 1,372,931.24 465,550.02 2,644,360.94
净利润(万元) -7,833.54 80,526.67 -23,477.85 65,188.9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5,709.69 33,382.27 -17,614.50 23,105.41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 0.15 -0.22 0.10
资产负债率(%) 78.60 73.41 78.70 75.88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
力。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明显增加,每股收
益大幅提升,不存在因本次重组而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
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青岛星投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青岛星微国
际投资有限公司、锦湖轮胎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因市场环境、政
策变化、经营管理等原因,出现经营业绩的不利变化,可能存在摊薄上市公司每
股收益的风险。为防范及应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存在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持续提高上市公司未来回报能力,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制定了
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加快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整合,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稳步推
进并实施与目标公司的协同发展战略,双方将在各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协同
效应,从而改善整体经营效率,提高业务规模和市场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二)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
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上市公司
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积极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着眼于长
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
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青岛城市建设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事宜作出如下
承诺:
“1、为保证青岛双星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
预青岛双星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青岛双星利益。
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届时
将遵守最新规定。
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青岛双星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根据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相
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
遵守最新规定;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
有合理性,上市公司拟定的填补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承诺主体已出具填补
措施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措施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吴丹 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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