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林杰: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5 00: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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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王建绘、王建纲、王新和王科等 23 名交易对方收购青
岛科凯电子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科凯电子”)71%股份,
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告;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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