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4 22: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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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
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关,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
股东会负责,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
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
况)等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八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发出通知。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
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该在十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
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人员等。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均应列入议案;
由其他有关人员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主席,
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议
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内容;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的提案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五)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监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上款所列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参与表决的监事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
在做出决定时允许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者持反对意见的监事
应该服从和执行监事会做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者按个
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者指定一名监事做
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
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
利于监事会全面审议。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监事会做出决
议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监事会决议
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二十五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
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
他时间应当回避。应监事会要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
做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
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且出席会议
(含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现场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决议和监事会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某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及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
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
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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