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3 证券简称:森马服饰 公告编号:2024-29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下午
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9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6 名,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1,895,951,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745%;其中现场参加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0 名 , 代 表 本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4.455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坚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也无议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4,782,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83%;反对 1,0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66%;弃权 9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该提案获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 2024 年 9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
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2,671,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5539%;反对 103,179,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4421%;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
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914,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0756%;反对 103,179,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618%;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该提案获审议通
过。
案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793,04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5735%;反对 102,810,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4227%;弃权 7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286,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3852%;反对 102,810,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548%;弃权 7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0%。
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该提案获审议通
过。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3,057,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5742%;反对 102,793,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4218%;弃权 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300,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3965%;反对 102,793,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410%;弃权 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该提案获审议通
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指派沙千里律师、黄栩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关于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