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4-059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2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21.1181 万股,发行价格为 68.89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910,118,259.09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76,927,075.33 元
(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3,191,183.7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1553 号《验
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
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
司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
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控股子公司麒麟信安(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东麒麟信安”)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麒麟信
安操作系统产品升级及生态建设项目”和“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
主 体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
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控股
子公司广东麒麟信安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东麒
麟信安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两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
议”或“本协议”,单独分别称“协议一”、“协议二”)。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
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投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 麒麟信安操作系统产品升级及
广东麒麟 8110901013101757806
有限公司广州 生态建设项目
信安
分行 8110901013001757793 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东麒麟信安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除协议第一条内容所述的募投项目与账号有所不同外,
协议一、协议二的其它条款内容相同):
甲方: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麒麟信安(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协议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8110901013101757806。截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麒麟信安操作系统产品升级及生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二: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110901013001757793。截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储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骜旻、马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壹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