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4 19: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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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 14 点 30 分在杭州市上城区迪
凯·城星国际 A 座 17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7,318,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88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177,20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5%;
  反对:78,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43%;
  弃权:32,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82%。
  表决结果:
  同意:177,20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44%;
  反对:79,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50%;
  弃权:36,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6%。
  表决结果:
  同意:177,20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40%;
  反对:8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0%;
  弃权:3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0%。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77,20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2%;
  反对:8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1%;
  弃权:3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7%。
  表决结果:
  同意:177,19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17%;
  反对:8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53%;
  弃权:4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0%。
  表决结果:
  同意:177,188,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65%;
  反对:8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94%;
  弃权:4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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