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
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业务办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
管指南——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等公告, 并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在公司网站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公司网站
(2)公示期间:2024 年 9 月 14 日-2024 年 9 月 23 日
(3)反馈方式:以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
行记录。
(4)公示结果: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公司内部人员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任何异议。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
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