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3 23: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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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
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重组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二、本次交易以及公司编制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
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三、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该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四、本次交易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进行,根
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本次交易对方为东莞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和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其中东莞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19,350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证券总股本的7.10%),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本次交易最终成交
价格为227,175.42万元。其中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东莞证
券12.90%股份对应的成交价格为146,528.1459万元,东莞发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受让东莞证券7.10%股份对应的成交价格为80,647.2741万
元。
  六、通过本次交易将会降低公司的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改善
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七、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
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
合规。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不会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九、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姚作为
                       独立董事:聂织锦
                       独立董事:潘培豪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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