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
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东莞证券”)20%股份(下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管理办
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
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
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
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
者相关资产。”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购买、出售
资产的情况如下: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预挂牌转让中山证券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就中山证券股权交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预挂牌。
权转让项目》公告。截至本说明出具日,该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
尚未确定交易对方,也未签署交易意向性文件,公司将在相关事项确
定后,按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程序。该次交易涉及的中山证
券所从事的业务与本次交易的东莞证券属于相同业务范围。本次交易
已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已单独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故不再计算两次交易累计数额及财务数据占比。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
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特此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