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3 22: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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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东莞证券”)20%股份(下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
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
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东莞市新世纪科
教拓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志茂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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