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国际: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3 22: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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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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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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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
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
                                                   法律意见书
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 3 栋四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有
表 决权 股份 数额 112,399,000 股, 所持 有表 决权 股份 数占 公司股 份总 数的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25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2587%。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 4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58%。
   报名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法律意见书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36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
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
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
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
体如下:
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5,9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27%;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5,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2696%。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3,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3,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1481%。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3,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3,8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1474%。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3,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3,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1472%。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3,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3,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1467%。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3,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3,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 91.1473%。
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9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4,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2085%。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9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4,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2085%。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4,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2080%。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5,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5,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2690%。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5,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5,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 91.268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3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2%;
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1885%;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44%;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38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8,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0848%;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0%;弃
权 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39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11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0%;弃
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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