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4 证券简称:利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23 日下午 2: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3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3 日
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东及股东代表 7 名,所持股份 38,84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0.273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99 名,合计代表股份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9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7%;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7 人,代表股份 15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4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洪小龙、房可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
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