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3 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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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4-054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上午 09:15-
下午 15:00。
公司会议室。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丰文化”或“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实丰文
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4-054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50,881,9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40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9,764,1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3.13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11,11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64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11,118,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11,11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648%。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东蔡俊权先生因其子蔡佳霖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0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4-054
的 0.361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
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二)审议通过《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蔡俊权先生因其子蔡佳霖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0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61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
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永丰者”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蔡俊权先生因其子蔡佳霖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08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4-054
的 0.34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
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魏伟、王纯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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