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23 20:15:4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              邮编:230041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615      656098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265 号
致: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元琛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元琛科技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元琛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元琛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元琛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45 名,持有元琛科技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元琛科技股东。元琛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元琛科技第三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
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
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284,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徐辉、安徽元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284,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徐辉、安徽元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285,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徐辉、安徽元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0,34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07,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19%。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元琛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元琛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