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日升: 同力日升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9-23 17: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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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4-049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7    -        2024/9/30     2024/9/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0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8,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16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7    -        2024/9/30      2024/9/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李国平、李腊琴、李静、李铮、丹阳市日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计五位股东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
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参照前
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按照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通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8 元。
   (6)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1-85769801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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