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
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
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
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
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
第 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
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
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