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控制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
资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投资规模及经营性资金流量
的情况,制定公司债务性融资方案并按照以下权限报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除发行公司债券):
(一)涉及金额单次或十二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二)涉及金额单次或十二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上且低于50%的债务性融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涉及金额单次或十二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
以上的债务性融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上述“审计总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第六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对外担保的,应同时遵照公司担
保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
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