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智教育: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9月)

证券之星 2024-09-21 01: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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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
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六条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
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
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及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原则上参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本分公司、本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
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
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六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重大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会通知的未公
开信息后,应进行分析和判断,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
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公
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
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
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
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
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
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
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按照规定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
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
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或者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和未公开披露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
该为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四十八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
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
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
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
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
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发现其中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
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五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
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
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并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
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
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
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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