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莹莹律师、佀荣天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聚辰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
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
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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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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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于召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9 月 3 日,《聚辰半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761
号 10 幢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内容
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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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
的股份共计 51,543,01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419%。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视频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
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5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017,257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328%。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也未发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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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
票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票系统,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的议案,各项子议案的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及表
决结果分别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2,586,659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50,833 票,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802%。
表决结果:同意 72,494,265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8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58,439 票,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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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2,587,258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51,432 票,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819%。
表决结果:同意 72,586,658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50,832 票,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802%。
(二)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的议案,各项子议案的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及表
决结果分别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2,608,661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72,835 票,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418%。
表决结果:同意 72,608,060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72,234 票,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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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2,329,245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7.36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72,235 票,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401%。
(三)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的议案,各项子议案的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及表
决结果分别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608,059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1288%。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94,460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878%。
(四)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519,833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98%;反对 39,976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6%;弃权 46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84,007 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8%;反对 39,976 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弃权 461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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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事项,议案(一)、议案(二)及议案
(三)为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的议案,议案(一)、议案(二)及议案(四)为
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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